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规范完善学院的重要问题议事程序, 提高学院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领导集体研究和决定重要事项的会议。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议题由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三条 院党委书记、院长、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为党政联席会议的正式成员,院党政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学院有关科室、系的负责人可根据会议议程的需要列席会议。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个月召开2次,由书记和院长共同决定召开。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可以临时召集相应会议。
第五条 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并负责议决事项的督办以及执行情况的反馈。
第二章 议 题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的主要内容包括:
1.学院的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的制定与修改;
2.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与各项工作考核;
3.各类教师、学生的奖惩;
4.人才引进、人员调配、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和各专门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
5.教学、科研和学生工作等方面的重大活动安排;
6.重大经费使用和学院津贴分配事宜;
7.由党政主要负责人提交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在上述规定的议题范围内,由主管院领导提出需要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政办公室主任汇总,提前交会议主持人审查确定。全局性的重大议题应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提出。
第八条 提交议题的原则:
1.提交的议题应当是主管院领导经过较充分调查研究而形成的方案、意见和建议;
2.特别重要的议题,主管院领导应当事先征得书记和院长的同意后,方可提出;
3.主管院领导在其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可以协调解决的问题,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必须有2/3(含)以上正式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十条 会议应按预定议程进行,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临时动议,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
第十一条 会议讨论议题时,提出议题的院领导应首先对议题作必要的说明,经过充分讨论后,再由会议主持人对议题做出明确结论。
第十二条 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议事决策事项须经过出席会议2/3(含)以上正式成员赞同,方可做出决定,真正做到“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同时重要问题在决定前要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当意见分歧较大时,一般不宜急于做出决定,待进一步研究后再行讨论。
第十三条 涉及如下议题时,须先由院党委会研究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如学院的办学定位、发展规划和综合改革方案的制定与修改。人才引进、人员调配、师资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和各专门委员会设置及组成人员。重大经费使用和学院津贴分配事宜。各类教师、学生的奖惩。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坚决执行。不得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第十五条 加强组织纪律。会议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与会者,应事先请假。
第十六条 遵守保密规定。涉及保密的内容,不得随意泄露。
第十七条 实行回避制度。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事项时,本人应回避。
第五章 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以文字为主。会议记录要求字迹工整、内容清楚,准确反映会议结论和发言人的意见。
第十九条 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有明确的结论记载。不能形成决议的,特别是有重大分歧的,会议记录中要写明大家的意见尤其是要记载不同意见的主要人员及其观点。
第二十条 会议记录属于原始记载,所记录的内容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改。会议记录属于保密资料,由院党政办公室主任保管,非会议成员不得随意查阅。
第二十一条 院党政办公室负责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初稿。会议纪要的定稿,须由会议主持人审定签发。会议纪要全文可通过学院官网向师生公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归档材料,按永久档案保管。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