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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基地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

时间:2024-12-18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山西师范大学物理与人工智能科普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优化科普基地环境,强化科普教育及科普活动的安全管理,确保科普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32 号)以及山西省科普事业发展规划等,制定本制度。

第 一 条 科普教育和宣传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并及时协调、解决科普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 二 条 安全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 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 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措施、岗位职责;

3. 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4. 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加强与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个人的安全防范能力和意识。

第 三 条 科普场所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1. 确保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并向科普基地负责部门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筹涉及场所安全的证明资料;

2. 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指示标识,且保持畅通;

3. 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和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 设施;

4. 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5. 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第 四 条 负责科普活动安全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 为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2. 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专项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3. 对进入活动场所的车辆和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查;

4. 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

5. 对现场秩序混乱,可能导致安全事故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和其他突发事件,及时进行处置;

6. 配备与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7. 对参加科普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及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 五 条 开展科普活动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参加活动的人数在安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

第 六 条 活动现场安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掌握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具有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2. 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广播和指挥系统;

3. 能够熟练使用消防器材,熟知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位置;

4. 掌握和运用其他安全工作措施。

第 七 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 遵守科普基地有关管理制度;

3. 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服从管理;

4. 不得影响大型活动正常秩序、妨碍公共安全;

5. 遵守社会公德。

第 八 条 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参加科普活动所有人员都要有“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安全工作警钟长鸣”的意识,遇到突发的安全事件,要沉着应对,确保在场人员的生命安全。

1. 发现现场出现安全事故,造成身体伤害应迅速送往医院诊治或拨打120急救电话;

2. 迅速向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3. 做好家长、家属的安抚工作,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维护科普基地的稳定;

4. 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 九 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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